11深圳到香港物流 进出口清关需使用最新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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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舱单(1)所有离开香港的船只、飞机或车辆所输出货物的货物舱单须:
a.提供每件物品的详情,而该等详情是根据本条例第17条藉公告订明的;
b.按照关长所规定的方式和副本数目填报;
c.由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或飞机的拥有人或机长,或车辆(铁路列车除外)的拥有人或掌管人,或如货物是由铁路列车运载则由以代理人身分代表货物拥有人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向关长或关长所指定的其他人员呈交;及
d.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呈交。
(2)根据第(1)款须呈交的每份舱单,须于船只、飞机或车辆在有关的时刻离开香港后14天内呈交。
(3)(由1973年第235号法律公告废除)。
(4)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在违反第(1)款的规定下呈交一份没有根据第(1)款所规定的关于舱单上所指明的任何物品的所有详情,或违反关长根据第(1)款所作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5)任何人如须根据第(1)款呈交舱单,却无合理辩解而未有在或忽略在第(2)款所指明的期限内以第(1)(d)款所指明的方式如此办理,或虽有合理辩解,但却在该辩解终止后未有在或忽略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该方式呈交该舱单,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而由定罪日期的翌日起,如该人仍然没有或仍然忽略以该方式呈交舱单,则在该罪行持续期间,每日罚款$100。